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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生态环境是承载人类文明的物质基础返回
2018-04-27 16:39编者:天赫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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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农业生态环境是承载人类文明的物质基础,农业环境问题影响人类的生存、繁衍和文明进程,发展生态农业是生态文明社会的基础。
    从目前来看,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解决,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,促进农业法制生态化转型的环保法律机制也并不完善。土壤污染、农用薄膜、工业污染流向农村的问题依然存在,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如何建立健全生态农业法制问题,值得全社会关注和思考。
    “手里有粮,心里不慌。”这句俗语在我国被很多人熟知,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对于粮食的高度依赖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教授、广东新农村法制服务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主要从事农林、土地、生态环境及社会法制等特色领域研究,他注意到,长期以来,我国奉行“以粮为纲”的基本政策,既往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导致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严重,大量农药、化肥的使用导致残留于土壤的有害物质严重,同时也成为水体的重要污染源之一。此外,随着大棚农业普及,地膜污染也在加剧。他介绍,我国每年农用薄膜消费量超过110万吨;年残留量达35吨以上,大量使用农用地膜带来大面积的白色污染,加重了对土地的侵蚀。由于农村禽畜养殖业发展迅速且日益规模化、集约化,禽畜粪也成为重要污染源,其排污强度实际不低于工业企业。
    修订草案对农村环境保护规定得过于简单,应该充实农村环境治理的内容。国家虽然明确提出农村禁止焚烧秸秆,并提出秸秆还田的要求。但是,由于秸秆还田机械应用范围太小,且还要农民自掏腰包增加投入,所以效果并不理想。而焚烧秸秆不仅会对空气造成污染,而且会对土壤有机质造成破坏。
    我国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着偏向,特别是在农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尤为突出,农业环保工作不能实现“有法可依”。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、环境影响评价法、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,但是涉及农业环境保护的内容比较简单,规定过于原则性、针对性不强、可操作性差。虽然部分省份颁布了地方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,但是仍然缺乏全国性、综合性的农业环境保护立法。相关立法的薄弱,导致农业部门依法管理农业环境的责任主体不明,执法力度不强,对破坏或污染农业环境的不法行为管理不够,影响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。
    同时,在相关法律中虽有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或生态保育的范畴,但其基本体现孤立保护单一环境要素的原则,并未协调形成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范体系。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建设的部分内容散见于农业、森林、草原、矿藏、河流、土地等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立法中,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征不相适应,急需尽快开展农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综合性立法工作。
农业生态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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