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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如何发展返回
2016-04-25 14:55编者:天赫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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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我国农业的总体发展现状如下:从GDP结构来看,我国第一产业占了10%;从人口结构来看,我国城镇化率53%,即大约50%的农业人口生产出了10%的GDP。从户均耕地面积来看,中国大约是0.5公顷,日本是1.4公顷,韩国是1.2公顷,欧洲是20公顷,美国是200公顷。总结来看,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实现耕地相对集中使用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,实现共同富裕的一条不可回避的路。
    一是合作制,二是强大的服务体系,三是土地流转。国外的四大粮仓基本上不种粮食,而是提供种子、仓储、加工、码头、港口、销售网络以及金融服务。国外的这种发展模式给予我们的启示是,我国也需要一套农业生产服务体系。比如,过去的供销社可以逐渐往这个模式转变,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。由于农业服务企业或机构与家庭农场相互合作,它了解家庭农场的信用情况和经营情况,也有较好的制约力,由它们间接提供金融服务可能效果比银行还好。
    据悉,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我们一定要有国际视野和历史纵深感。去年我国人均GDP 约为6700美元、城镇化率为53.7%。日本、韩国及台湾地区上世纪50年代以后走过的历程,与我们80年代以后的发展历程非常近似,即以土改建立小块土地私有制,然后发展工业化、大规模发展出口导向工业,从而带来农业劳动力进城大潮。在此过程中,农业浮现出很多问题,比如农户兼业化、农业成本上升、农业竞争力下降以及进口农产品[-4.13% 资金 研报]大量增加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可以采取三种方式:合作制、支持保护以及土地流转。日本、韩国、台湾地区对合作制及农业支持保护两者表现得过于激进,而在60、70年代对土地流转问题则非常谨慎。他们当时的心态与我们现在非常相似,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,不能随便买卖。等他们醒悟过来之后,为时已晚,地价已经上涨,土地再也难以流转集中了。
    另外,农民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。在此过程中,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应该逐渐浮出水面,成为设计农地制度的基本考虑。我对农地的流转和集中持乐观态度,现阶段我们已经具备去做这件事情的条件。
新型农业经营主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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